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开设赌场抽头渔利七被告人分别获刑

发布日期:2022-04-25 05:33    点击次数:138

开设赌场抽头渔利七被告人分别获刑

近日,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开设赌场案,杜某等7人犯开设赌场罪,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至一年不等,并处罚金。

经审理查明,2016年下半年,被告人杜某、彭某、贺某、李某、周某、刘某甲伙同同案人易某(另案处理),先后在萍乡市区某大市场里的麻将馆、居民楼、自建房等地,提供场所、扑克牌、筹码等赌博工具,供他人以“斗牛”形式进行赌博,从中抽头渔利。

其中,易某为赌场的“提钱股”,负责赌场资金流转、记账和筹码兑换,参与赌场利润分成;杜某为“公安股”,保证赌场能够及时逃避公安机关的查处,参与赌场利润分成;同时,杜某又和贺某等6人一起担任“凑脚股”,负责“凑脚”或“邀脚”打牌,给赌场增添人气,招揽生意,参与赌场利润分成;彭某为赌场“社会股”,负责维持赌场秩序,参与赌场利润分成。

被告人刘某乙协助维护赌场秩序,获取高额固定工资。

该赌场在开设期间,营利超过20万元,赌资超过60万元。

随后,公安通过抓捕和传唤等方式,7名被告人全部归案。

萍乡中院审理认为,被告人杜某、彭某、贺某、李某、周某、刘某甲伙同他人开设赌场,为赌博人员提供场所、赌具,从中抽头渔利;被告人刘某乙在他人开设的赌场中工作,为赌博人员创造条件,获取非法利益,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。

被告人杜某、彭某、贺某、李某、周某、刘某甲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分工协作,作用基本相当,不划分主从犯。

被告人杜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,系坦白,可从轻处罚;其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,并于刑罚执行完毕以后,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,系累犯,应从重处罚。

被告人彭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,系坦白,可从轻处罚;其曾因二次犯罪被判处刑罚,有犯罪前科,酌情从重处罚。

被告人贺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,系坦白,且自愿认罪认罚,可从轻处罚;其曾因犯罪被刑事处罚,有犯罪前科,酌情从重处罚。

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,系坦白,且自愿认罪认罚,可从轻处罚;其曾因殴打他人被行政处罚,酌情从重处罚;被告人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事实,系坦白,且自愿认罪认罚,可从轻处罚。

被告人刘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,系坦白,且自愿认罪认罚,可从轻处罚。

被告人刘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,是从犯,应从轻处罚;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,系坦白,且自愿认罪认罚,可从轻处罚;其曾因吸食毒品被强制隔离戒毒和行政处罚,属有劣迹,酌情从重处罚。

综上,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。

【来源:上饶中院】 声明: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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